这是本文档旧的修订版!
目录
苦力怕共和领
| 概况 | ||
|---|---|---|
| 全称 | 苦力怕共和领 | |
| 帜和语名 | 待补充 | |
| 英文名 | 待补充 | |
| 领旗 | |
|
| 领徽 | |
|
| 领主(男爵) | SillyCreeper | |
| 成员(封臣) | 无 | |
| 创立日期 | 20240822 | |
阿谢与苦力怕友谊馆
苦力怕共和领与阿谢自由区有着深厚的友谊:)
中央委员会
| 概况 | ||
|---|---|---|
| 全称 | 苦力怕共和领中央委员会 | |
| 帜和语名 | 待补充 | |
| 英文名 | 待补充 | |
| 领主(男爵) | SillyCreeper | |
| 成员(封臣) | 无 | |
| 创立日期 | 20240822 | |
中央委员会是苦力怕共和领最高的政府机关,持有共和领所有权利,爱国爱民、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所有人都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提建议和指明错误。
各级委员会
| 委员会名 | 会长 | |
|---|---|---|
| 各 | 1 | 2 |
| 级 | 1 | 2 |
| 委 | 1 | 2 |
| 员 | 1 | 2 |
| 会 | 1 | 2 |
| 1 | 2 |
未完工
各职位部门
| 部门 | 部长 | |
|---|---|---|
| 各 | 1 | 2 |
| 部 | 1 | 2 |
| 门 | 1 | 2 |
| 1 | 2 |
未完工
文化
压缩文化
压缩文化,源于秋叶大公国,是一种独特而精深的艺术与哲学表达方式。在秋叶大公国,压缩文化被视为国之瑰宝,它不仅仅是一种艺术形式,更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对自然、时间和生命本质的深刻反思。
核心理念:压缩文化的精髓在于“压缩”与“精炼”。它强调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捕捉和表达最丰富的情感、最深刻的意境和最细腻的细节。这种理念源于秋叶大公国人民对季节更迭,尤其是秋天落叶归根这一自然现象的深刻感悟,他们认为,生命之美不在于其长度,而在于其深度和质量。
艺术表现:
- 园林设计:秋叶大公国的园林艺术是压缩文化的典型体现。设计师们在有限的地域内,通过精心布局的山水、精致的石桥和巧妙的植被搭配,创造出一种浓缩的自然景观,让人在短暂的漫步中体验四季变换之美。
- 文学与诗歌:在文学领域,压缩文化追求言简意赅,以最精炼的语言传达最复杂的情感和最深邃的思想。短篇小说、俳句和微型故事在这里极为盛行,每一字每一句都承载着丰富的含义。
- 手工艺品:秋叶大公国的手工艺品,如折纸、微雕和镶嵌艺术,同样体现了压缩文化的精髓。艺术家们在极小的载体上,通过精湛的技艺,创造出令人叹为观止的微型世界,展现了对细节的极致追求。
- 生活哲学:压缩文化也影响了秋叶大公国人民的日常生活方式。他们崇尚简约而不简单的生活,注重精神世界的丰富与和谐,追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以及内心的平静与满足。
压缩文化是秋叶大公国人民智慧与情感的结晶,它不仅丰富了秋叶的文化多样性,也为世界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美学和哲学视角,提醒着人们在忙碌的现代生活中,不应忘记对生命本质的探索和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与阿谢自由区联动:)
压缩阿谢召唤指令: /ymp 3 2 扁阿谢
苦力怕共和领土地管理制度
(2024-8-26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苦力怕共和领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共和领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中央委员会代表共和领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靠制度转让。
共和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靠制度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共和领依法实行领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共和领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划拨领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共和领的基本国策。各级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共和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共和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制度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中央委员会中央地管部内登记。
依靠制度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外国常驻民适用。
第八条 共和领所有依靠制度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九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靠制度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委员会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中央委员会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各级委员会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耕 地 保 护
第十一条 共和领实行土地保护作业时,任何情况各级委员会必须第一时间保护耕地。
第十二条 共和领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中央委员会中央农管部或各级委员会农管部批准确定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保持的耕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中央委员会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级委员会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中央委员会根据各级委员会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各级委员会为单位进行,由各级委员会地管部会同同级农管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共和领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各级委员会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群众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靠制度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共和领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其它产业。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十七条 共和领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共和领依靠制度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未批准前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第四章 建 设 用 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靠制度实施征收:
(一)军事需要用地的;
(二)由各级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各级委员会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中央委员会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格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格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各级委员会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共和领征收土地的,依照制度程序批准后,由各级委员会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如有群众不赞同及反对征收,中央委员会或各级委员会必须听从群众建议,改善征收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各级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各级委员会方可向中央委员会申请征收土地。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的群众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领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中央委员会依靠制度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共和领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共和领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领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条 各级委员会地管部对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地管部监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制度,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委员会地管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地管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地管部监督检查证件。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各级委员会地管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靠制度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委员会地管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共和领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靠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靠制度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靠制度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委员会地管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靠制度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靠制度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地管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央委员会地管部有权责令有关地管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地管部的负责人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对外国民众适用。
第三十八条 除共和领独有制度外,其它制度归《南极公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20240822-TD001
苦力怕共和领刑事制度
(2024-8-26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犯 罪
第三章 刑 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民众,结合共和领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苦力怕共和领刑事制度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领地安全,保护领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制度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制度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必须向中央委员会汇报。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制度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制度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苦力怕共和领领域内犯罪的,除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苦力怕共和领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军人在苦力怕共和领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如果逃出领域外,将受到《南极公约》的同等追责。
第二章 犯 罪
第九条 一切危害共和领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共和领、颠覆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领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制度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制度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三条 所有刑事由中央委员会执法部执行。
第二章 刑 罚
第十四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十五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强制性劳动);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死刑(通告大公国或商弦郡后实施踢出并封号);
第十六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一节 自首和立功
第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 累 犯
第十九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个月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减 刑
第二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共和领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中央委员会执行。
第四节 假 释
第二十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中央委员会核准。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五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十三条 如果假释后再犯新罪,以累犯论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制度,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部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部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关部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对外来民众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条例,但不公布,只在中央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八条 除共和领独有制度外,其它制度归《南极公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20240824-XS001
